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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制度再造 ----------------------------------------

一 、建立專業績效的人事制度
(一)為建立具國際競爭力之人事制度,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專業績效的人事制度」研究分組,經綜合政府人事政策與制度未來興革議題,歸納出五項主要改革計畫,包括: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人力績效管理計畫、人力服務倫理計畫、人力專業發展計畫和人力考選多元化計畫。其中「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經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六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其內涵為建立政務職位制度、高級行政主管職位制度及契約進用人力制度三個方案,相關法案之落實,刻正由銓敘部與本局研議中。

(二)另「人力績效管理計畫」(包括員工工作績效考核制度方案、員工績效獎勵制度方案、人力淘汰、移轉與精簡制度三個方案)、「人力服務倫理計畫」及「人力專業發展計畫」等規劃案,業初步研擬完成,刻由研究分組相關人員積極討論,確定改進計畫方案。


二、 進行人事法規鬆綁
人事法規鬆綁為本局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迄今持續辦理之業務,為期瞭解各機關對於擴大人事法制之鬆綁,有效轉化人事機構職能並提昇行政效率之需求與期望,爰於九十一年八月請各機關就現行人事業務之運作研提有關人事法規鬆綁(含去法律化)、擴大授權、人事業務程序簡化及電子化之具體建議總計二○七項,由本局組成工作圈小組先行初審,並由本局李副局長邀集各主管處、室及附屬機關,召開四次審查會進行逐項討論,經決議處理原則後送請權責機關及單位據以執行,並答復原建議機關,本局將定期追蹤管考。上述事項除屬綜合性項目外,依建議性質主要可分成四類:

(一)人事法規鬆綁:例如修正「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有關任審及動態簡化程序規定、放寬「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人事機構新進人事人員遴用標準表」之資格條件、廢止「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六十六點第四款規定,回歸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等八十三項。

(二)人事業務程序簡化:例如人事季報表、年報表由本局公務人力資料庫自動產生,各機關免再報送;各機關新任首長於到職視事後毋須再函知各機關及報院備查;各機關於陳報任免遷調案在報送之人事履歷資料已敘明最近三年考績(成)資料,同意免再檢附當事人最近三年任職之考績(成)供參等四十四項。

(三)擴大授權: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人事主管人員退休案件,除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及省(市)政府、省(諮)市議會、縣(市)政府(議會)人事主管仍報請本局核轉外,餘授權各主管機關逕報送銓敘部審定並副知本局;縣市政府職務單列薦任第八職等人事主管人員記功、記過以上之平時獎懲案件,授權由縣市政府核定發布;同意各鄉鎮民代表會之退休、撫卹等業務,授權由各該代表會自行辦理等十項。

(四)電子化:例如透過本局全球資訊網、人事行政網進行各類表報及公告,供各人事機構下載使用;建構完整的人事數位神經系統、研究以網路申辦方式取代「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之陳報方式;、修正或增加本局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之各項功能,俾便各人事機構運用等二十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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