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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局企字第09700104051號
主旨:所詢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公布施行生效後,工友命令退休年齡修正為65歲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民國97年4月29日府行庶字第0970100526號函。
二、查立法院本(97)年4月2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由現行之60歲修正為65歲,全案須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三、又工友管理要點第22點第1項規定,工友具有勞基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爰工友命令退休年齡俟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公布施行後,即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正本: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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