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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15點規定,為加強人事人員交流,人事人員調任,應兼顧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相互間及同一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上下層級間之交流;同點第2項並分別對人事主管、佐理人員訂有不同之交流比率。交流比率如未達上開規定,遇職務出缺時,應優先由其他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人員調補。
二、為瞭解96年1月至12月止貴管人事人員交流成效,請依附表1、2、3格式查填彙整後,於97年2月27日(星期三)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企劃處林心慧小姐(hui168@cpa.gov.tw)辦理。
1.96發函交流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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