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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96年人事人員考績(成)作業,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及本局94年2月22日局企字第0940060930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96年行政院所屬人事機構人員考績考列甲等比例之考評項目及配分比例經核定如下:
(一)96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成績占70分。
(二)平時考核成績占30分。
三、各主管機關人事機關(構)辦理年終考績,應確實遵守本局核定之甲等人數及比例規定,並注意各官等及人事主管與佐理人員間之衡平性,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應依所屬人事主管績效優劣評核考績,且貴屬各級人事主管考績考列甲等比例合計不得超過85%(不含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有附屬人事機構者,辦理所屬人事人員考績案件,不得將考列甲等人數集中於上級人事機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關(構)於核定所屬人事人員考績,並送銓敘部審定時,另應將「(機關名稱)人事處(室)96年考績(成)人數統計表」1份填送本局,以便查考。
四、96年行政院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人員考績甲等比例,俟本局依上述規定完成評核後,另函通知。
五、各級人事機構辦理考績案件,應公正嚴密,不得遺漏、舛錯延誤,考列甲等人員應確實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列具體事蹟及有關規定,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負責督導,並依照規定期限辦理完竣。
1.考績人數統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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