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告區--------------------------
因臺北市、高雄市市長暨市議員選舉將屆,本局業於本(95)年10月16日通函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貫徹員工嚴守行政中立事項 (95.10.17)
|
|
|
主旨:臺北市、高雄市第4屆市長暨臺北市議會第10屆、高雄市議會第7屆議員選舉將屆,為貫徹各機關員工嚴守行政中立,請 查照轉知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因應當前政治環境發展趨勢,早日建立公務人員共同遵守的行政中立規範,考試院業已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並於94年10月13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俟上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即有明確之制度性規範。 二、於上開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為貫徹各機關員工嚴守行政中立,請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 (一)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二)執行職務,應秉持公正立場,對待任何團體或個人。 (三)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四)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五)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礙政治獻金之捐贈。 (六)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在辦公場所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在辦公場所利用公物(如網路資源),宣導串連政治活動訊息。 (七)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進行助選。 (八)對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得裁量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並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九)各機關學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請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謝絕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進入從事競選活動之告示。各機關首長亦應謝絕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十)各機關學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不得為任何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聚餐、旅遊等有關團體活動。各級學校亦不得配合家長會為任何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有關活動。 (十一)各機關學校依規定得出租(借)場地供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問政說明、 政見發表會等相關政治活動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租(借)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即督促租(借)人清除現場所有文宣品。
1.095Y0D015976.doc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