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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 (94.11.10)

         

行政院94年11月10日院授人企字第0940065658號函

主旨: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叁一、叁二、肆二、肆三(二),並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生效。
說明:
一、為整建聘僱管理制度,給予聘僱人員積極性激勵措施,並促進人力新陳代謝,本院於本(94)年1月21日以院授人企字0940060600號函核定本方案,規範聘僱人員年終評核機制,並自本年1月1日起生效。
二、為顧及各機關業務需要及人力配置,本方案修正重點如次:
(一)次一年度不予續約人數比例不得低於5%。另不予續約人員除評列丙等人員以外,尚包含業務計畫完成不再續約者。
(二)年度中自願退離及解聘僱之人數得併入不予續約之人數比例計算。
(三)受評人數低於20人之機關,得由其主管機關審酌決定是否與其上一級機關合併辦理評核作業。
(四)各機關聘僱人員屬稀少性或特殊性,經審核屬實者,得排除適用本方案。
三、另考量各機關之業務特性,且本方案係依一定比例進行人力更替,如訂定統一之丙等具體條件或標準,將無法真實反映各機關實際績效管理需求,且各機關業務性質各異,基於分權化原則,仍由各機關依其實際衡量之需要,自行訂定評核規定。
四、另代理現職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或其職務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之聘僱人員,經查渠等人員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聘僱人員,屬短期職務代理性質,其聘(僱)用有一定之期限,且聘僱期滿後即不予續聘僱,進用目的與一般之聘僱人員不同,爰將排除渠等人員本方案之適用。
五、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修正叁一、叁二、肆二、肆三(二)對照表及全文)1份。

1.方案修正對照表(修正核定).doc
2.聘僱方案全文(修正核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