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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局企字第0940015960號 主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報中央及地方政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臨時人員之退休權益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請 查照辦理。 說明:案奉行政院94年5月20日院臺勞字第0940085232號函核復「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並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其提撥退休金之義務,經考量本(94)年度預算籌編未及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之因素,決定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臨時人員,由用人機關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自願提撥規定之精神,自95年1月1日起為其提繳退休金,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惟各機關如經費負擔允許,亦得自本(94)年7月1日起實施。」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銓敘部、本局人力處、考訓處、給與處、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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