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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實施計畫」名稱為「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及修正第2點至第6點。 (96.10.17)
檢送修正「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各機關確依規定辦理。
1.96.10.16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doc 2.96.10.16計畫附表1(專業證書及執業執照情形一覽表).doc 3.96.10.16計畫附表2(專業證照通知書).doc 4.96.10.16專業證照實施計畫修正規定對照表.doc 5.96.10.16專業證照實施計畫通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