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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授權本院所屬機關人事權責及兼職案件報院程序一案,請照辦。
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含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管理要點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建置及維運方案自即日停止適用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97.7.16會銜修正發布!
修正「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伍,並溯自民國97年5月16日生效一案
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1份如附件,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請 查照轉知。
本(97)年5月16日前屆滿60歲之行政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目前仍在職者,得適用本年5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延至65歲退休一案。
列入公務人員考試分發增額人員控管之職缺,在未獲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缺所遺業務
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不得兼任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一案。
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刊登行政院公報管理作業規定」第1點及第4點規定,並自97年5月8日生效。
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業公布施行,工友命令退休年齡自本(97)年5月16日起修正為65歲一案
有關技術工友(技工或駕駛)在不同機關學校間移撥改僱為工友者,其餉級核支及年終考核之晉支,均予維持原技術工友之規定一案。
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公布施行生效後,工友命令退休年齡修正為65歲一案。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30111號令修正公布!
修正「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要點」
修正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於民國97年4月2日會銜修正發布
修正「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伍,並自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生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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