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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97年1月1日生效,修正「臨時人員人數統計表」及停止適用本局92年11月14日局力字第09200560161號函。
二、配合本要點之規定,各機關不宜由臨時人員從事常態性或繼續性業務,甚至侵犯到公權力的核心領域,現階段如確有辦理涉及公權力業務、不定期契約性質業務,或性質上不易釐清者,在依本要點第12點檢討規劃時,建議先行調整業務改以行政助手的方式處理,避免由臨時人員獨立作成裁罰決定,並將審定權保留由公務機關的正式人員處理。另為落實行政院禁止臨時人員不當使用之政策,請各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確實掌握所屬機關辦理公權力業務、辦理不定期契約性質工作之人數及態樣。
1.局函-097Y0D003443.doc
2.局函附件-097Y0D003443-01.doc
3.局函附件-097Y0D003443-0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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