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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各級機關員額管理原則」第4點所涉及員額調整事項補充規定 (97.01.25)

         

行政院97年1月18日院授人力字第0970000554號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各級機關員額管理原則」第4點所涉及員額調整事項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本院民國96年10月23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各級機關員額管理原則」第4點規定,為增進用人彈性,得由主管機關劃分業務區塊,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跨機關員額總量管理。 二、茲就上開業務區塊員額管理之實施所涉及員額調整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有關業務區塊總量管理下各類員額(如職員、聘僱員額)得否相互流用調整一節,因各類員額有其不同之進用依據及業務需求考量,員額類別間配置數之相互調整,仍須個案考量;經本院於該業務區塊總量管理規定內訂定不同類別員額得相互調整之規定,始得據以調整。 (二)有關各區塊業務內機關間員額調整,可否由該區塊業務最上級機關逕予執行,無須先報主管機關及本院核定,應視本院核定員額總量管理態樣,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數機關預算員額經本院核定採取單筆編列方式者,已授權主管機關在本院核定年度各類預算員額範圍內分配所屬機關員額。 2、數機關經本院核定實施員額總量管理,惟各該機關預算員額仍各自編列,相關機關員額調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授權主管機關在本院核定相關機關年度各類預算員額總數範圍內,自行調整員額並副知本院人事行政局,其餘仍應報院核定: (1)經本院個案核定同意授權由主管機關自行調整運用預算員額。 (2)經本院核定特定機關職務出缺時,其員額將減列移撥至特定機關或由主管機關統籌調度運用。 3、經本院授權主管機關分配或調整數機關預算員額者,主管機關亦得再授權區塊業務最上級機關自行核定,惟應將員額調整情形副知各該主管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局。 (三)配合實施員額總量管理後,年度中機關間員額調整,相關人事經費,仍應依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辦理。 (四)有關得否以總量管理範圍為單位計算聘僱人員進用比例一節,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上述比例應以個別機關為計算單位,且機關聘僱人員係依特定業務需求進用,業務區塊總量管理範圍內各機關實際聘僱員額,仍請審酌實際業務及相關規定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