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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通案決議,並瞭解各機關臨時人員相關統計數據,以利決策參考,本局業建置「臨時人員人數統計表」,並請各機關至本局人事行政網辦理填報作業在案(本局96年3月29日局力字第0960061382號函諒達)。
二、為瞭解各機關是否以臨時人員辦理行使公權力業務之情形,並減輕各機關填報作業負擔,爰修正本統計表格式及填報時間如下:
(一)上開統計表之「工作類別」項目增加「辦理行使公權力業務之工作」之欄位,至是否為行使公權力業務,請各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本於權責認定。
(二)填報時間由每月填報改為「每季」填報(例如每年4月10日前填報3月當月份資料、每年7月10日前填報6月當月份資料,以此類推);其中退休金、健保保費、勞保保費支出金額,因配合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保費繳納作業,請填報前二個月底之資料(例如:每年7月10日前請填報3月份至5月份之資料)。
(三)配合上開填報作業修正,96年6月份統計資料請於7月20日前完成填報及稽催確認作業。往後各季資料請各機關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10日前填報,如與前一季比較,增減比例達10﹪以上,請填報機關於備註欄?明原因,並請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先行確認所屬機關是否填報以及填報資料之正確性後,於上開月份之15日前完成稽催確認作業。
1.096Y0D009512[1].doc
2.096Y0D009512-0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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