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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級改隸機關及部會地區辦公室組織編制與員額管理通案審議原則(核定本) (96.05.18)

         

原省級改隸機關及部會地區辦公室組織編制與員額管理通案審議原則(核定本) 一、暫行編制表修正: 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暫行編制表修正,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法案整體控管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組織法規法制化作業: (一)組織定位屬二級或三級機關者,在其組織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基於業務急需,擬具暫行編制表草案報院審議核定。 (二)組織定位屬四級機關者,應同時擬具組織規程、辦事細則及編制表等草案報院審議核定。 二、中部地區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之職缺遴補: (一)適用範圍: 位於臺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等5縣市(以下簡稱5縣市)尚未完成法制化作業之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 (二)改隸機關: 1、已達合理員額總數者,其職員出缺遴補,回歸一般行政機關用人方式。 2、未達合理員額總數者: (1)限就合理員額範圍內辦理內部人員陞補。 (2)機關首長、副首長出缺時,得視業務需要由其他機關調進。 (3)主計、政風、人事人員出缺時,其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指派相當層級人員辦理。 (三)地區辦公室: 1、已達合理員額總數者,職員出缺遴補方式如下: (1)依下列順序進用人員: 甲、由臺灣省政府商調進用。 乙、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原住民人員。 丙、由經核列超額人力之中部地區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商調進用。 丁、由其他經核列超額人力之中央機關商調進用。 (2)各主管部會得視業務需要,依上開職缺遴補程序規定,由主管部會本部(包括設有地區辦公室之三級機關本部)進用。嗣後主管部會本部如有出缺,應優先納編上述佔地區辦公室職缺至部會本部進用之人員。 (3)地區辦公室主管得視業務需要由主管部會本部調任或其他機關調進。 (4)主計、政風、人事人員出缺時,其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指派相當層級人員辦理。 2、未達合理員額總數者: (1)限就合理員額範圍內辦理內部人員陞補。 (2)地區辦公室主管得視業務需要由主管部會本部調任或其他機關調進。 (3)主計、政風、人事人員出缺時,其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指派相當層級人員辦理。 三、充分運用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之人力: (一)適用範圍: 位於5縣市之中央各機關。 (二)人力運用原則: 位於5縣市之中央各機關因應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增員額,其人員之進用,除經行政院同意其自行遴補人員或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原住民人員外,應就臺灣省政府、經核列超額人力之中部地區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以及其他經核列超額人力之中央機關通盤檢討移撥。 (三)作業程序: 1、先至臺灣省政府等核列超額人力之機關(單位)辦理徵才說明會,邀請各該機關(單位)人員參加。 2、經辦理徵才說明會後上網公告遴用上述人員(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5日),如仍無人應徵,或受專長職系限制,無法遴補合適人員者,得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健全機關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規定,召開員額移撥協調會議協助移撥。 3、經依上述程序仍無法遴補合適人員時,得視機關業務需要或其主管機關辦理精省人員精簡比例,個案同意增員機關自行遴補一定比例之人員。 四、聘(僱)計畫書(表)之修正: (一)改隸機關: 1、有關聘僱計畫之職稱、工作內容、資格條件、薪點等事項之修正,回歸一般行政機關員額管理規定。 2、在聘僱員額總數範圍內,有關聘僱計畫之員額調整(例如約僱改列聘用),得報院核議。 (二)地區辦公室: 除辦理法制化作業或提出整體聘僱員額精簡計畫報院核辦時得併案檢討辦理外,不得修正。

1.原省級改隸機關及部會地區辦公室組織編制與員額管理通案審議原則(核定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