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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略以,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2項規定:「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復查「獸醫師法」第1條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8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又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動物防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爰貴府所屬動植物防疫所現有委任獸醫職系技佐(A620050)1缺,依上開規定係屬特別遴用職務,須為領有獸醫師證書者擔任,亦即需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始得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以符合上開獸醫師法規定。是以,擬代理該項職務人員,亦應領有獸醫師證書。
1.970313局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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