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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行政機關(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規定加發之預告工資計支內涵及慰助金追繳等疑義。 (93.06.24)

         

行政院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2535號函
主旨:行政機關(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規定加發之預告工資計支內涵及慰助金追繳等疑義,請照本院人事行政局本(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本院人事行政局本(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會商結論如次:
一、關於本院訂頒之行政機關(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規定加發之「一個月預告工資」計支內涵,為兼顧專案精簡鼓勵員工優惠離退及勞動基準法發給預告工資之意旨,請參照本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勞資二字第0九三000五六六五號函規定,以勞動契約所約定之一日工資數額乘一個月日數所得之總額計給。
二、專案精簡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應由再任機關(構)一次追繳扣除退離月數(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之慰助金後,轉交原給與機關(構)或原給與機關(構)之上級機關(構)辦理繳庫作業。惟再任之專案精簡人員如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還應追繳之慰助金時,得由再任機關(構)審酌該員狀況,並徵得原給與機關(構)同意,准其分期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