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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現職公務人員因案涉嫌刑責尚在審理中,可否比照現行處理涉案公務人員申請退休之規定核准其資遣疑義,請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會商有關機關結論如次: (一)為避免影響機關業務推行,同時避免產生涉嫌刑責公務人員以辦理資遣規避責任之情事,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涉嫌刑責尚未判刑確定前,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資遣要件,應先就該員涉案情節,先行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職,再依公務人員資遣程序衡酌是否受理其資遣案。 (二)各機關如經受理該涉案公務人員之資遣案,於依規定程序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時,應於函中敘明其有無涉案情節及是否已依相關程序(如考績委員會)審核不予移付懲戒或停(免)職,以明責任;該公務人員資遣生效日前如其涉案情節經判刑確定,應予停(免)職,服務機關應函報主管機關撤銷其資遣案。 二、行政院民國六十年八月十日(六十)人政肆字第二一一八五號函及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七日(六八)人政肆字第五八三九號函,有關公務人員因案被起訴或正由法院偵查中,在其未停職前,雖合於資遣規定,當俟訴訟案件確定後,再行核辦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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