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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區 | 歷年「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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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 (96.07.09)

         

行政院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0960019101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所報「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等修正草案一案,准予依核定本辦理,並溯自民國96年2月1日生效。 說明: 一、復民國96年6月4日台內人字第0960080775號函。 二、檢送「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核定本)、「消防、海巡及空中勤務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核定本)各1份。 正本:內政部 副本:審計部(含附件)、本院主計處(含附件)、本院秘書處(含附件)、本院海岸巡防署(含附件)、本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含附件)、福建省政府(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含附件)、高雄市政府(含附件)、各縣市政府(含附件)

1.960201消防海巡空勤危險職務加給表.doc
2.960201鑑識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