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0960019101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所報「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等修正草案一案,准予依核定本辦理,並溯自民國96年2月1日生效。
說明:
一、復民國96年6月4日台內人字第0960080775號函。
二、檢送「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核定本)、「消防、海巡及空中勤務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核定本)各1份。
正本:內政部
副本:審計部(含附件)、本院主計處(含附件)、本院秘書處(含附件)、本院海岸巡防署(含附件)、本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含附件)、福建省政府(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含附件)、高雄市政府(含附件)、各縣市政府(含附件)
1.960201消防海巡空勤危險職務加給表.doc
2.960201鑑識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