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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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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區 | 歷年「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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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致主管職務列等調降之主管人員,其主管職務加給支給規定 (96.06.27)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096006251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因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致主管職務列等調降之主管人員,其主管職務加給支給,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說明:依據教育部96年4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60057996號函辦理。 核復事項: 一、主管人員於96年5月17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修正生效以後,因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致調降職務列等,所 支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但嗣後調任其他機關者,不得繼續支領是項差額。 二、所稱待遇差額併銷內涵,係指因政府年度軍公教人員通案調整待遇而增加之俸給數額,暨其因職務調動(升)、考績晉級、升等所增加 之俸給數額,均計入併銷內涵。 三、至於主管人員於96年5月17日前,配合組織調整調降職務列等,並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嗣於5月17日以後,所支主 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適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又於該規定所定3年期間期滿後,基於衡平考量以適度保 障其權益,得依前2點規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審計部、本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