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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農業局局長得否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支領專業加給一案。 (94.08.16)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局給字第09400251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府函詢農業局局長得否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支領專業加給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民國94年8月5日屏府人給字第0940149239號函。
二、依據「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適用對象5規定,公務人員同時具備:(1)具有獸醫師資格;(2)取具獸醫師執業執照;(3)實際從事有關動物防疫、檢疫等業務等3項要件者,即符合按上開專業加給表(十)支領專業加給。至於原已取具獸醫師執業執照人員,調任至不合發給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機關服務時,其原已取具之執業執照是否仍具有效力,以及何種機關或單位內辦理動物防疫檢疫業務之人員,始符合請領執業執照等問題,因涉獸醫師法等相關法令之適用,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權責,合先敘明。
三、復查本局民國94年5月26日局給字第0940015286號函復貴府,有關貴府農業局局長依法既不得請領獸醫師執業執照,故非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之適用對象,不得依該表所定標準支給專業加給,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民國94年5月17日針對此案所提貴府農業局非屬「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獸醫師執業機構,依法不得請領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意見。是以,本案問題癥結,係在於貴府農業局局長原已取具之獸醫師執業執照,在調任農業局後是否仍具有效力,爰請逕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瞭解後,依上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規定辦理。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