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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局給字第09400207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部中部辦公室函詢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領有獸醫師執業執照之畜牧獸醫職系技士,得否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支領是項專業加給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部中部辦公室民國94年6月8日教中(人)字第0940571221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適用對象5規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辦理有關動物防疫、檢疫等業務之具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依據上述規定,擬按上開專業加給表(十)支領專業加給者,須同時具備:(1)具有獸醫師資格;(2)取具獸醫師執業執照;(3)實際從事有關動物防疫、檢疫等業務等3項要件。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民國94年6月22日針對本案函復意見略以:「……惠請確認該校畜牧場是否辦理畜牧場登記,同時該員之執業登記地點是否為該畜牧場,若符合前揭事項,則前揭人員尚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之支領規定,……。」 三、據此,本案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之畜牧獸醫職系技士,是否符合前揭「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所列請領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條件,因涉事實認定,請逕依上開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意見,先行確認。又如經確認符合具有獸醫師資格,且已取具獸醫師執業執照,並有實際辦理動物防疫、檢疫業務之事實,自得按上開專業加給表(十)規定支領是項專業加給。
正本:教育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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