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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局給字第094006124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議會人事室函詢,法規研究室具高考三級一般行政類科考試錄取之法制職系組員,可否以選修輔系為法律學系之資格,按「法制人員專業加給」(註:應為「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標準支給專業加給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議會人事室民國94年1月28日議人室字第09400002200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適用對象規定略以:「以下列機關或單位內法制人員,同時符合:(1)職務歸列『法制職系』;(2)具法律系所畢業或法制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及(3)辦理法制、訴願、調解業務等三項要件者為限……。」復查「學位授予法」第4條第2項規定:「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據此,本案貴議會曾修習臺灣大學法律學系輔系課程之法規研究室法制職系組員,因未具有法律學系相關學位,尚難謂符合前開「法律系所畢業」之要件,爰不合依上表規定支領專業加給。 三、至所詢該員於法規研究室法制職系組員職務實務訓練期間,得否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標準,支給專業加給一節,因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0條,有關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比照現職人員俸給標準支領「津貼」之規定,係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權責,業已另案轉請該會釋復。
正本:臺北市議會 副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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