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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區 | 歷年「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Q&A
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二一○一九○號函以,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日起支薪之規定,自發文日生效。
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修正
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如於一個月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報到,其退伍日至復職支薪日之年資得否併入考核、休假及服務獎章等,及退伍生效日或次日均為國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渠等如何辦理復職並支薪等事宜之處理情形
有關原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護理師及薦任第六職等護士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業已奉准留職停薪,嗣於該人事條例施行後復職,並依規定辦理改任換敘後,其專業加給應如何支給一案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業經行政院修正核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有關公務人員因組織編制修正調整職務期間之支薪原則
有關原適用「各級政府衛生行政系統以外醫護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表」之薦任第六職等護士,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改任換敘為士(生)級,現仍任原機關原職務者,其九十年之專業加給應依何種標準支給一案
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之日起支薪
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
資訊機構〈單位〉實際從事電子資料處理作業人員支領之「電子作業技術人員技術加給」納入「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之適用對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生效,現行「電子作業技術人員技術加給支給標準表」於同日停止適用。
「醫事人員專業加給表」
有關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規定、衛生所醫事人員專業加給之支給及行政院衛生署、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等機關所屬醫療機構住院醫師支給伙食費等案,請依照行政院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二一0一四三0號函規定辦理。
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核定本)
各機關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計算簡任(派)非主管人員得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人數疑義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金門、馬祖入出境旅客服務站警察人員擬准按院頒第一級標準支領警勤加給一案,業經行政院修正核定
配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施行,檢討修正或停止適用相關釋例規定彙整表
關於應八十八年公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公職護理科考試及格人員專業加給支給規定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業經行政院修正核定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生效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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