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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區 | 歷年「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Q&A
有關鄉鎮市公所獸醫之職稱為獸醫而非獸醫師,且具有獸醫佐執業執照,其專業加給應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或「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支給疑義。
領有獸醫師登記證書,惟未具執業執照之農業局畜產課課長,不合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規定支領專業加給。
94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業經行政院民國94年1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001001號函核定,溯自民國94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民國93年12月29日第2921次會議 院長提示,為南亞賑災行政院政務官捐出一日所得;其他同仁自由樂捐一案。
各級學校教師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奉召入營服役後,已發給該員當月份之全月薪津是否亦須適用新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自其入營之日(八月十六日)起按日收回疑義。
消防局行政室土木工程職系之技佐得否依「消防暨海巡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規定,支領第二級危險職務加給疑義。
公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期間,機關尚未發給之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差額於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疑義
行政院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台四十五央人字第二五三號令及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日台八十人政肆字第0七七四一號函有關役齡公教員工奉召入營者,發給入營當月全月薪津之規定,停止適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屬機構員工專業補助費支給辦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學校護理師兼任人事管理員職務,其請假期間(超過十日以上)兼職部分可否由教師代理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領有地域加給之公務人員於退休後再任山僻地區公職時,其原任山僻地區地域加給之年資得否合併採計疑義
公務人員(醫事人員)因案停職,嗣後依法復職並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停職期間之俸給,機關得否以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刻正進行中,而暫緩給付其停職期間之俸給疑義
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修正「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
各機關現職醫事人員請假期間,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僱用之非現職職務代理人,其專業加給支給疑義。
鄉鎮市民代表會兼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得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各機關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法警職務代理人,其報酬中相當公務人員專業加給部分,除應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標準支給外,尚不得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註8規定,按月增支新台幣二、七○○元。
檢送「公教人員待遇管理系統推動計畫」一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人事機構配合辦理
各機關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其報酬中相當公務人員專業加給部分,均應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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