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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局給字第09600638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非申請留職停薪原因之其他親屬亡故,得否申領喪葬補助疑義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民國96年3月26日高市府人四字第0960014330號書函辦理。
二、本局民國67年5月6日67局肆字第07869號函規定略以,在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嗣上開規定經本局民國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0940061903號函增訂但書規定:「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並自發文日起生效。茲基於倫常及公平一致處理之考量,經於本(96)年9月27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並獲致決議,上開留職停薪人員遇有非申請留職停薪原因之各款親屬亡故,亦得申請發給喪葬補助。
三、基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並追溯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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