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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對於聘僱人員要求適用勞基法之回應 (96.12.22)

         

對於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職業工會於本(96)年12月22日北上遊行,主張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一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行政院對於所屬聘僱人員的權益向來都相當重視,聘僱人員除了有新台幣1萬6千元國內休假旅遊補助外,另比照軍公教人員計發年終工作獎金。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施行,並自94年7月1日起將其離職儲金提撥比率提高為12%,公、自提各半,與該條例所定之雇主提撥率一致。 人事局指出,現行政府機關聘僱人員係分別依不同法令進用,其身分屬性有別於一般勞僱關係。考試院94年8月1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第2條也明定,聘用人員與國家發生公法上契約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該條例並就聘用人員聘用程序、薪給、考核、保險、離職儲金等事項,訂有完備之規定,其中有關退職撫卹給與相關事項,已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可供借鏡之集中管理、可攜式、月退休金及低收益保障等設計規劃相關機制,完成立法後,對聘僱人員之權益保障將更為周全。 人事局最後表示,行政院會積極配合考試院推動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在該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對於聘僱人員的陳情訴求,人事局除將轉送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主管機關銓敘部參考外,也會參照公務人員及勞基法等相關規定,就其給假部分先行檢討,並儘速邀請財主單位、中央及地方機關會商。